公文名称: |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《质检总局关于取消制造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事项的公告》(2018年第2号) | ||||
索 引 号: | 000019449/2018-18002-0510824 | 发文单位: | 计量司 | 主题分类: | 总局公告 |
文 号 : | 公告2018年第2号 | 印发日期: | 2018-01-08 | 发布日期: | 2018-01-08 |
2017年12月27日,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八十六号主席令,公布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〉、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〉的决定》,取消了制造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审批事项。根据这一决定,为做好相关工作,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自2017年12月28日起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制造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申请。对2017年12月28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的,依照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》第三十九条、第四十条等规定终止办理。
二、取消制造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后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》第十八条的规定,依法对制造、修理、销售、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,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。
特此公告。
质检总局
2018年1月3日
解读:
公告意味着今后从事制造、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无需再申领和更换制造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。
在此之前,计量器具管理设置“计量器具型式批准”和“制造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”2项行政许可,前者主要对计量器具产品性能进行评价,也是国际通行做法;后者主要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条件,包括生产设施、人员、生产场所、检定条件和管理制度进行考核。2017年12月28日新实施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》取消制造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,将充分发挥市场自主调节的作用,方便制造、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。